课税范围

任何人士,包括法团、合伙业务、受托人或团体,在香港经营行业、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、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(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),均须纳税。

《税务条例》第14条规定了三项应缴利得税的条件,如下:

  • 该公司必须在香港经营贸易、专业或其他业务;
  • 该贸易、专业或其他业务产生利润;及
  • 利润必须是在香港产生或源自香港的利润。

地域来源征税原则

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,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,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不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。这项原则本身非常清晰明确,但在实际应用上,有时可能会引起争议。

报税要求和截止日期

税务局将向个人,独资经营者,合伙企业,财产所有人和有限公司发行纳税申报表。此类人员和公司应填写税表并将其与所需文件一起提交给税务局。首份利得税报税表将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8个月内发出。如果个人,独资经营者,合伙企业,财产所有人和有限公司没有收到税务局的利得税报税表,应将其应缴纳的香港利得税通知税务局。

税务局通常在每年的4月向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发出税表,而薪俸税税表则通常在每年的5月从税务局发出。

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截止日期为1个月。

香港没有下列征税:

  • 销售税
  • 增值税
  • 股利税
  • 资本利得税

我们的专业服务

我们的专业会计师在香港税收制度方面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。我们会根据您的情况,度身订造一个税收计划解决方案,大大地减少您的总体税务负担。我们提供以下实用的税务解决方案和服务:

  • 申请延期交税表;
  • 准备并提交纳税申报表;
  • 计算应缴税金;
  • 税务咨询和税务计划;
  • 协助客户回覆税务局发出的任何查询;
  • 出任税务代表。

我们还专门从事以下税务领域:

  • 利得税报税;
  • 自雇人士(独资经营者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)的利得税报税;
  • 员工的薪俸税报税;
  • 物业税报税;及
  • 印花税报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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