课税范围
任何人士,包括法团、合伙业务、受托人或团体,在香港经营行业、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、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(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),均须纳税。
《税务条例》第14条规定了三项应缴利得税的条件,如下:
- 该公司必须在香港经营贸易、专业或其他业务;
- 该贸易、专业或其他业务产生利润;及
- 利润必须是在香港产生或源自香港的利润。
地域来源征税原则
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,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,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不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。这项原则本身非常清晰明确,但在实际应用上,有时可能会引起争议。
报税要求和截止日期
税务局将向个人,独资经营者,合伙企业,财产所有人和有限公司发行纳税申报表。此类人员和公司应填写税表并将其与所需文件一起提交给税务局。首份利得税报税表将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8个月内发出。如果个人,独资经营者,合伙企业,财产所有人和有限公司没有收到税务局的利得税报税表,应将其应缴纳的香港利得税通知税务局。
税务局通常在每年的4月向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发出税表,而薪俸税税表则通常在每年的5月从税务局发出。
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截止日期为1个月。
香港没有下列征税:
- 销售税
- 增值税
- 股利税
- 资本利得税
我们的专业服务
我们的专业会计师在香港税收制度方面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。我们会根据您的情况,度身订造一个税收计划解决方案,大大地减少您的总体税务负担。我们提供以下实用的税务解决方案和服务:
- 申请延期交税表;
- 准备并提交纳税申报表;
- 计算应缴税金;
- 税务咨询和税务计划;
- 协助客户回覆税务局发出的任何查询;
- 出任税务代表。
我们还专门从事以下税务领域:
- 利得税报税;
- 自雇人士(独资经营者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)的利得税报税;
- 员工的薪俸税报税;
- 物业税报税;及
- 印花税报税。
报价 - 报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