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報稅範圍
任何人士,包括法團、合夥業務、受託人或團體,在香港經營行業、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、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(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),均須 報稅。
《稅務條例》第14條規定了三項應繳利得稅的條件,如下:
- 該公司必須在香港經營貿易、專業或其他業務;
- 該貿易、專業或其他業務產生利潤;及
- 利潤必須是在香港產生或源自香港的利潤。
地域來源徵稅原則
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原則徵稅,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在香港課稅,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潤則不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。這項原則本身非常清晰明確,但在實際應用上,有時可能會引起爭議。
公司報稅要求和截止日期
稅務局將向獨資經營者,合夥企業,財產所有人和有限公司發行納稅申報表。 此類人員和公司應填寫稅表並將其與所需文件一起提交給稅務局。 首份利得稅報稅表將於公司成立之日起18個月內發出。 如果獨資經營者,合夥企業,財產所有人和有限公司没有收到稅務局的利得稅報稅表,應將其應繳納的香港利得稅通知稅務局。
稅務局通常在每年的4月向有限公司或合夥企業發出稅表,而薪俸稅稅表則通常在每年的5月從稅務局發出。
提交報稅表的截止日期為1個月。
香港没有下列徵稅:
- 銷售稅
- 增值稅
- 股利稅
- 資本利得稅
我們的專業服務
我們的專業會計師在香港稅收制度方面具有專業知識和經驗。 我們會根據您的情況,度身訂造一個稅收計劃解決方案,大大地減少您的總體稅務負擔。 我們提供以下實用的稅務解決方案和服務:
- 申請延期交稅表;
- 準備並提交納稅申報表;
- 計算應繳稅金;
- 稅務諮詢和稅務計劃;
- 協助客戶回覆稅務局發出的任何查詢;
- 出任稅務代表。
我們還專門從事以下稅務領域:
- 利得稅報稅;
- 自僱人士(獨資經營者或合夥企業的合夥人)的利得稅報稅;
- 員工的薪俸稅報稅;
- 物業稅報稅;及
- 印花稅報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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